粤中榄罚字[2021]375号 |
中山市小榄镇才艺堂药房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才艺堂药房 |
—— |
邓宇宙 |
当事人经营的“小儿金银花露固体饮料”标签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5/8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5/8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罚字[2021]378 号 |
中山市盛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中山市盛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
何贤辉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腐竹生产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供餐对象为镇内中小学,直接受众为镇内广大师生等特殊群体,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处罚款:100000.00 元。 |
主动履行2021/2/24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2/24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罚字[2021]379号 |
中山市小榄镇陈君杰水产品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陈君杰水产品店 |
—— |
陈君杰 |
当事人经营的“桂花鱼”经监督抽检,其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
材料且经查可溯源,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77.6kg0 元;二、处罚款:10000.00 元。 |
主动履行2021/3/19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3/19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责字[2021]386号 |
中山市奇趣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中山市奇趣园食品有限公司 |
—— |
朱旭祺 |
当事人生产的“椰子蛋挞(原味)和椰子蛋挞(芝士味)”经监督抽检,其钠的含量不符合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
营养标签通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两种产品外包装标签虽未真实标示钠的含量,但其产品品质经检验是合格的,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涉及功能声称,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处理,并立即采取措施主动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产品,并对错误标注钠含量的标签进行改正,积极消除影响。另,上述两种产品均为烘烤类糕点,并非特殊食品,亦非作为主食的食品,其产品外包装标签除了未真实标示钠的含量外,其他标签项目是符合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的。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应认定为其食品标签为数值标注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主动履行2021/3/5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3/5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42号 |
中山市小榄镇优鱼库食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优鱼库食店 |
—— |
贺斌 |
当事人销售的“冷冻盐腌及盐渍的巴沙鱼(开背)”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
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2/23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2/23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69号 |
中山市小榄镇栩浩粉店未按规定变更经营项目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活动案 |
中山市小榄镇栩浩粉店 |
—— |
韦万凯 |
当事人未按规定变更经营项目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活动 |
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3/5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3/5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92号 |
中山市古镇鹏泰购物广场泰丰店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
中山市古镇鹏泰购物广场泰丰店 |
—— |
熊磊 |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满山红鲜山楂、番薯干、柿饼”散装食品 |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93号 |
中山市金汇城商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
中山市金汇城商业有限公司 |
—— |
曹顺青 |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白砂糖、散装水果茶、鲜山楂”散装食品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4/19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4/19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94号 |
中山市金汇城商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中山市金汇城商业有限公司 |
—— |
曹顺青 |
当事人销售的“宝庆丸子”标签不合格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上述涉案产品并非当事人生产,而当事人作为食品流通领域的经营者,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单据,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没收非法财物:“宝庆丸子”共 4 个,财物价值:27.20 |
主动履行2021/4/14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4/14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99号 |
中山市壹诚包装食品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
中山市壹诚包装食品商行 |
—— |
张家柁 |
当事人销售的“鳄鱼川贝润肺汤及虎乳润肺汤”标签不合格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鳄鱼川贝润肺汤”及“虎乳润肺汤”,涉案食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全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5000 二、没收违法所得:920 |
主动履行2021/4/1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4/1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132-2号 |
中山市小榄镇浪泉食品饮料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浪泉食品饮料厂 |
—— |
黄恩德 |
当事人生产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标签不合格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外包装标签标示植脂末但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的“芒果复合果汁饮料”食品,涉案食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1.00 元;二、罚款:5000.00 元。 |
主动履行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193号 |
中山市小榄镇众源粮油销售部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众源粮油销售部 |
—— |
林海滨 |
当事人销售的“广西大鹏米酒35度”经监督抽检,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C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单位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3000.00 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25.00 元。 |
主动履行2021/5/11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5/11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234号 |
中山市小榄镇洪炳包装食品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洪炳包装食品店 |
—— |
洪炳鑫 |
当事人销售的“广西大鹏米酒(酒精度:30%vol)”经监督抽检,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C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单位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3000.00 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75.00 元。 |
主动履行2021/5/11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5/11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185号 |
中山市小榄镇形虎蔬菜档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形虎蔬菜档 |
—— |
杜形虎 |
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监督抽检,其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量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186号 |
中山市小榄镇正平蔬菜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正平蔬菜 |
—— |
刘正平 |
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监督抽检,其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量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188号 |
中山市小榄镇珍姨包装食品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珍姨包装食品店 |
—— |
卢庆珍 |
当事人销售的“广西农家米酒”经监督抽检,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C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单位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3500.00 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75.00 元。 |
主动履行2021/5/8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5/8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190号 |
中山市小榄镇凤金干货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凤金干货店 |
—— |
杨金凤 |
当事人销售的“土饼米酒25°”经监督抽检,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C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罚字〔2021〕182号 |
中山市小榄镇惠百佳包装食品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惠百佳包装食品店 |
—— |
郑茂松 |
当事人销售的“陈年米酒35°”经监督抽检,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C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本单位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二、处罚款:3000.00 元。 |
主动履行2021/5/6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5/6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不罚字[2020]224 号 |
中山市花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中山市花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 |
罗锦章 |
当事人生产的“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经监督抽检,其标签项目不符合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抽样检验的标签项目属于数值标注瑕疵,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处理,且案发后立即对标签未按标准要求标注保质期和蛋白质含量进行纠正,积极消除影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1/1/21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1/21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粤中榄综涉罪移字〔2021〕159-2 号 |
中山市小榄镇米酒鸡餐饮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
中山市小榄镇米酒鸡餐饮店 |
—— |
张汝佳 |
当事人销售的“鹿尾巴酒”经监督抽检,其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4月2日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
主动履行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2021/3/30 |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