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案例名称 基本案情 处理过程 处理效果 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 因拖延建筑工期、引发的建筑合同纠纷 2019年3月7日东南村村民阿成(化名)来到东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阿成一见到调解员就激动地说:“调解员,你可帮帮我们啊!据了解,2018年3月,阿成与阿喜就自家的房屋建设签订了建筑合同,一开始房屋地基建设和一层楼面很快就顺利施工并准备盖二层楼面,但是自2018年9月开始,进场施工的工人越来越少,有时就根本没有建筑工人作业,就犹如烂尾楼一直拖延到2019年3月,成了街坊们的笑话,期间阿成多次催促阿喜尽快完成二层楼面工作,但都被阿喜敷衍了事,几次协商过程双方差点动起手来,由于协商无果,阿成遂来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与阿喜能够达成共识,尽快完成房屋的建设。 调解员召集了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到了调解现场后,双方见面情绪非常激动,各说各的理,互不相让。阿成说:“你拖我那么久的工期,现在就像成烂尾楼,被街坊们笑话,我们已经不想跟你合作了,请你马上搬走所以建筑工具,并马上撤场,好让下一个建筑方来施工。”阿喜接着反驳:“我最近确实在施工用人方面出现问题,但我也不是仍然在你的工地施工吗?你不能随意赶我走,如果你要我走,可以,但是要赔偿我的损失。”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强调了调解的权利义务,请双方互相尊重同时,也要尊重调解,这样才能和谐解决双方纠纷。经过调解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后,双方情绪才渐渐平复。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阿成支付阿喜1000元作为撤场费,矛盾纠纷就此解决。 经过调解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后,双方情绪才渐渐平复。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阿成支付阿喜1000元作为撤场费,矛盾纠纷就此解决。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要是一方违约的,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从这个案例看,建筑工程承包者阿喜因施工人员分配问题造成没有施工人员为阿成的房屋建设施工,对阿成建房的施工工期一拖再拖,的确影响了阿成建房工程的计划,在调解过程中作为阿喜也想结束与阿成建筑工程合同关系,他想搬离但也有损失,同时也希望阿成能理解,可以给与一定的撤场费用,另外,阿成也想另找其他施承包者完成未完成的建房工程,调解员通在调解中看准这一点,找准了双方都希望达到的处理效果,在合理的范围内促成双方就撤场问题进行互相让步,围绕撤场问题促成双方当事人作友好协商,避免加大双方当事人的继续损失,最终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陈小姐于2017年1月份购买了某小区住宅,双方在2017年1月31日签署《认购书》,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100000元,付款方式为:在签署认购书后支付首付40万元;剩余700000元购房款办理银行贷款。《认购书》中约定,开发商须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房产交付陈小姐使用。但由于中山市在2017年3月出台了楼市调控政策,超过规定限额的合同网签均需要排队。由于办理不了网签银行就不会发放贷款,而开发商在没有收到银行款项之前也不会交房(没有明文规定,但开发商为保证自己利益一般都会按此处理),导致在2018年5月31日交房期限届满后,未能办理交房手续。 陈小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无果,因此到辖区社区调委会反映诉求和申请调解。 在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努力下,开发商认识到了其违约事实,决定协助解决,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一次性退还了全额40万元首付款。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了明确的交房时间,穗高公司依约遵守并履行相应义务。因近年房产价格上涨,各地政府调控政策越趋严谨。中山在2017年颁布多项稳定楼市政策后,当期购买的房产收房期限逐渐来临,类似纠纷开始增多。由于《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达到交付标准即可交房,网签并不是交房的规定条件,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拒绝交房,不但违约,实际也理亏。当然,由于延误了购房时间,也额外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继续履行合同实为优选,但如实在需要房屋居住而不得,依约要求退款也是解决的出路之一。
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8月25日晚上,中山市某工程公司施工队在南区某路段作业时,因未及时做好相关警示措施,导致途径此地的朱某摔伤,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检查诊治后,认定为骨折轻伤。花费费用近2000元,并需要后续康复治疗。朱某由于受伤产生一些医疗费用以及影响了单位工作,因此向施工方追责。 经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由责任方赔付朱某4000 元人民币,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这是一起未做好施工安全工作的典型案例,由于施工方的疏忽大意,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行人经过时受到伤害,施工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纠纷 出租人是否有权没收押金? 2018年3月,杨某与蒋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杨某承租的位于延龄路的某出租房转租给蒋某,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蒋某须交付3000元押金,如蒋某未在2018年5月9日前与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则杨某可不将该3000元押金退还给蒋某。5月9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蒋某向杨某提出继续租借出租房1个月,并交付了租金1800元,但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5月10日至21日期间,杨某多次要求蒋某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将不退还押金,蒋某不同意。5月22日,杨某来到出租房,要求蒋某搬离出租房,且自行打开出租房的大门。蒋某认为杨某已经同意续租,在租赁期限内,杨某无权干涉其使用出租房。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 司法所接报后,立即委派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多次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蒋某同意杨某收取押金并在约定的时间腾空房屋,杨某则同意退还蒋某剩余租赁期的租金,双方的矛盾得以解除。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干律师认为,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蒋某与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蒋某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未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属于违约,杨某有权按照约定不予退还押金;但杨某既然同意蒋某继续租赁1个月,并收取了租金,双方依然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杨某要求蒋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搬离,亦属违约。
邻里纠纷 梁某某与李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村民梁某某与李某某互为邻居已十几年,平日里一直相安无事,但近日李某某因房屋老旧,进行拆旧建新,工地早早地就开工了,影响了梁某某家的作息。在李某某看来,现在天气炎热,中午不能进行工程了,所以只能早上早点开工,不然工期就会变长。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获悉后,调解员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告知梁某某,李某某家是合法施工,你们双方多年邻居,希望你能体谅。而李某某你虽然是合法施工,但如果影响了你的正常作息,你会怎么想,是不是也会感到不愉快。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运用“情理交融法”、“换位思考法”,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通常都会站在自己的角度看事情,这是人之常情,这时候需要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事,也要替对方着想。 一、李某某方早上七点半前的施工不能有较大声响,影响梁某某家作息。二、李某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当日,通过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伍佰圆整(小写¥500.00元),梁某某收款的同时应出具收据给被申请人;三、从梁某某收取被李某某上述款项之日起,梁某某保证不再以任何方式向被李某某主张权利及追究任何责任,即梁某某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向李某某追究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邻里友好相处本是中国传统美德,乡村中国的传统社会决定了邻里关系是传统中国的一种重要人伦关系,现在民法通则更是从法律上规定了邻里间应友好相处,让邻里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
婚姻家庭纠纷 关于陈某轮姐弟三人争夺父母的遗产继承纠纷 南朗镇某村民陈某轮、陈某华和陈某林是亲兄妹,年过7旬的三位老人都已三代同堂,本应和谐地共享天伦之乐,然而,为了过世父母的遗产纠纷,导致数年互不往来。随着三方积怨的不断加深,从原来冷战发展到互相上门谩骂,矛盾激烈。据了解,陈某轮父母遗产包括:1、座落于中山市南朗镇田边村的房屋一间;2、两本田边村股份合作社第十六生产队的股份证,股权证号为:程容万16-043、孙沛林16-044;3、田边村十六生产队为股民分配的每股份33平方米的宅基地,生前并没有对以上遗产订立遗嘱。 调解员在摸清了陈某轮三姐弟的诉求后,为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从法律的角度为三人分析了他们父母的房产分配问题和两本田边村股份合作社第十六生产队的股份证产生的收益分配问题,为他们分析利弊,三姐弟矛盾得到缓和,并自愿放弃对父母按股份分配得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争夺。 经过南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努力,三姐弟达成一致意见,父母遗产继承问题完满解决。三姐弟长年的矛盾终于得到了化解,并约定来年一起去为父母扫墓。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财产和股份证产生的收益继承纠纷不断增多,程玉佳三姐弟之争是一个典型。他们在父母遗产继承问题上,就涉及社会转型期中我国法律的滞后和不足,往往出现合法不合理,合理却不合法的情况。此案中程玉佳三姐弟的纠纷如果最终诉之法院,不但要花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最后的判决结果也很难使三方满意。在此背景下,人民调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既化解了纠纷,还修复了亲情关系。
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老人纠纷案例 2018年4月11日,家住南头镇迎园三坊的赵某文来到调委会反映,其父多年前因病过世,其母已83岁高龄,现生活不能自理,卧病在床。母亲膝下四个子女,大儿子赵某生近年来没有看望与护理母亲,因他的两个姐姐也已年迈多病,主要的照料还是落在赵某文的肩上,医药费用由其承担。工作、家庭与护理母亲重任使得赵某文无法顾及周全,对其生活及自己的身体健康产生了影响。于是,赵某文希望社区调委的工作人员对大哥做些思想工作,一起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 4月12日上午,调解员约赵某生夫妇与赵某文夫妇一同来调解工作室。交谈中,调解员得知赵某生一直对其母颇有偏见,认为母亲从小偏爱兄弟赵某文,把财产大都分给了兄弟,当年还照顾兄弟的子女,自己遇到困难时却得不到老人的帮助。并且当初父亲逝世当日,子女四个写了份协议书并签字确认过,协议内容为赵某生负责承担其父的赡养义务,赵某文负责承担其母的赡养义务,故赵某生本人认为无需对母亲负责与照料。而赵某文认为虽当初签订协议但大哥并未完全履行协议内容,虽然丧葬费由大哥承担,但父亲病重时未履行完全护理的义务。从谈话中看得出赵某生对母亲的埋怨极深。调解员耐心听取赵某生的述说后,发现矛盾的焦点在于赵某生一直在与兄弟作比较,看到母亲把一些财产给了兄弟,赵某生便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故对老母产生怨恨之心。 于是,调解员对赵某生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一方面向其宣传法律知识,讲明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含辛茹苦把你们养大成人,子女也要孝敬老人回报老人的养育之恩,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你所做的一切,你的子女也都看在眼里,将来你也会到老的这一步。如果有一天你的儿子、女儿也是这样对你,你的心里有何感想?你老弱多病时没有人管你,你又怎么想?希望赵某生拿出做父母的姿态,也为后辈树个好的榜样。这一席话感动了两兄弟,他们表示珍惜这份手足之情,并愿共同承担起母亲的赡养义务。 对于此类因赡养老人引发的矛盾纠纷,表面看起因多为子女不尽孝道,但究其根本原因却多是经济物质利益之争。有相当部分子女将个人利益与应承担的赡养义务相比较,片面认为谁享受了权利谁就该尽赡养的义务,谁多得财产就应多尽义务,不得或少得财产就可以不尽义务,甚至把父母的财产分配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就像本案的赵剑生认为母亲把财产都给了小儿子,就理所当然的认为以后母亲的赡养问题都由小儿子来承担。一旦出现这种所谓的“权利”和“义务”之争就会产生矛盾纠纷。在这起纠纷中,我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进行调解。而对于一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通过道德教育感化的途径达到和解。
婚姻家庭纠纷 郭某与周某子女探视权纠纷 郭某是东凤镇永益村村民,郭某反映她与周某于2016年6月离婚,离婚后周某经常以各种借口阻止郭某探视子女。2019年2月13日,由于郭某深切思念一对子女,想要趁着过年见见子女,但周某坚决不准郭某探视子女,郭某到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接案后,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联合村委会妇女主任、治保会治安员到郭某的前夫周某家了解相关情况,并核实相关情况,据查,周某于2016年6月离婚后,经常阻止郭某探视子女,因为他认为已经离婚了,孩子跟着他生活,不想孩子与其前妻郭某联系密切,怕孩子会跟着前妻走了。最后过达成本次调解协议。通过调解,让广大村民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避免村民动不动就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既浪费时间也浪费金钱,其实很多矛盾也可以在萌芽处解决,就不会把矛盾激化把矛盾搞大,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通过调解员释法明理劝说,周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之处,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某按照离婚协议书上所规定的每个星期允许郭某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的生活与学习的情况下探视子女一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同时向周某讲解他这样做,既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也违背了法律相关规定。
合同纠纷 邻里间买卖纠纷 阿罗(化名)与阿石(化名)同是结民村居民,更是多年的好邻居,相处几十年关系融洽,从未因什么事情起过争执,红过脸。然而就在前不久,因两家人之间的一起普通的大理石买卖而引发了激烈的争执,打破了两家和谐相处几十年的宁静。2019年2月,阿石到阿罗家去串门,看到阿罗家院子的角落处堆放着一些形状不规则的大理石板,因职业的原因促使了阿石的好奇心,问阿罗大理石板准备干什么用,阿罗说:“没有用,只是堆放那而已。”听完此话,打算给厨房铺地砖的阿石来了兴致,问阿罗卖不卖,豪爽的阿罗说:“既然你能用到,那你拉去好了,钱方面好说。”第二天,阿石就找好车辆到阿罗家把那些约80平米的大理石毛板直接拉到切割厂去加工,最后加工方形规则的大理石板约60平米,并将成品暂放在切割厂。阿石回去后就去找阿罗结账,阿罗说:“既然加工成了60平米,那就按这个计算,因为是好邻居,就以低于市场价的每平米30元计算,共计1800元。”阿石也对单价表示同意,但要减去运费200元和加工费1200元,最后只同意给阿罗400元。这让阿罗一下子没法淡定了,怎么也接受不了。这让两人之间的矛盾迅速升温,争执再所难免,再下去非要打起来不可。调委会调解员得知后,及时介入并组织调解。 阿罗一味地强调:“大理石板本身就是不规则的,既然同意全部买去,当然要自己负责加工。”阿石则反驳:“买这个毛板,本身就是图个便宜,如果按30元每平米计算,在加上运费、加工费就更贵了,那还不如去买新的。” 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说:“调解员在调解中了解到,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运费和加工费到底该由谁来出,这也是因为当初两人都没把事情说清楚所导致,都在心里打着自己的小算盘,由此导致纠纷的发生,双方均责任,请双方积极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处理好双方的纠纷。”调解员继续从情感的角度给双方分析了利弊:“大家作为邻居几十年,你来我往,不计得失,而今岂能因这点事情因小失大。再说远亲不如近邻,几十年来形成的邻里之情岂是这一千多元钱所能衡量的。” 通过调解员一连串的深情劝说,双方终于放下心理对抗达成了协议。阿石将加工好的石板退还给阿罗,由阿罗负担加工费和运费,并且再补偿给阿石200元。 本案其实是一个生活中再常见没有的事了,由于都是邻里朋友,平时关系又比较好,所以往往不会像真正去店里买东西一样计算的那么清楚,还有收据收条等。但正是因为这样,熟人之间、亲戚之间这种涉及到金钱的事情反而难办。本案中,调解员从情感角度入手,以一千元钱让双方衡量一下邻里之情的份量,通过情理劝说,最终达到认为是最完美的结果,化解本次矛盾,以后继续是好邻居、好朋友。在此,调解员提醒大家:“熟人之间的‘小生意’一定要‘亲兄弟明算帐’‘丑话说前头’,这不是计较,而是为更好的维护关系,避免发生类似阿罗与阿石这样的事情,即伤感情又伤钱。”
劳动争议纠纷 陈某与中山某电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 陈某是中山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清洁工,已入职该公司将近8年,但公司在10月初突然通知陈某以后不必再上班,且结清工资给她。陈某不同意,于是去找公司理论。经过一番理论,公司愿意支付陈某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某不服,到司法所反映诉求。 调解过程不太顺利。公司人事虽然口头同意调解,但迟迟不愿意到调委会参与调解。后经过调解员多番劝解,公司代表终于出现。但公司代表态度非常坚决。认为公司待员工不薄,现在公司已经把清洁工作外包,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已经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员工还是不满意。且公司代表认为该公司一直以来基本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已经破例同意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了。调解员明确指出该公司此举措实属违法: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公司能举证说明公司确实要将清洁工作外包出去,而且公司内无任何合适岗位给陈某的,可以与陈某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虽然公司没有这个先例,但并不代表其以往做法是合法的。 该公司最终同意按调解员的意见,按照陈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8个月经济补偿金给陈某。而陈某也同意不追究1个月的代通知金。最终双方在调委会的协调下,双方签下调解书。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劳动者越来越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对于一些小公司来说,解除员工的成本确实也大,并且很多公司仍存在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一些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