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1号 |
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 |
中山市摩登聚袁百货店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5DQQN67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17幢105卡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5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17幢105卡的中山市摩登聚袁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货架上摆放有Dove洗发乳等5种进口化妆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入境货物物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并发出粤中南区执食药查扣字【2020】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1年1月6日,当事人经营者袁韵珊接受我局调查时承认:其经营的中山市摩登聚袁百货店2020年11月1日从中山市庭兴百货商行购进涉案化妆品,但不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入境货物物检验检疫证明。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购进Dove 洗发乳(680ml) 11 支,购进价格 32.50元/支,销售价格是 50.00 元/支,销售了 0 支;Bouncia(500ml)购进了 6 支,购进价格是 39.00 元/支,销售价格是 59.00元/支,销售了 0 支;艾诗沐浴露(750ml)购进了 3 支,购进价格是 24.00 元/支,销售价格是 39.00 元/支,销售了 0 支;资生堂保湿洗面奶(120g)购进了 3 支,购进价格是 26.50元/支,销售价格是 49.00 元/支,销售了 1 支;资生堂泡泡洗面奶(120g)购进了 5 支,购进价格是 36.00 元/支,销售价格是59.00 元/支,销售了 2 支。经统计,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463元,违法所得共计167元 |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67 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Dove 洗发乳(680ml) 11 支、Bouncia(500ml) 6 支、艾诗沐浴露
(750ml) 3 支、资生堂保湿洗面奶(120g) 2 支、资生堂泡泡洗面奶 3 支。3.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4389 元整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2/10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1〕2号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星翔贸易(中山)有限公司 |
91442000MA54HPJT9T |
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1号之二唐盛国际商业中心B区西塔红宝龙酒店内3层309房之一(住所申报) |
当事人于 2020 年 8 月开始在有赞精选购物平台开设网店“星翔 贸易(中山)有限公司”销售“补肾茶”,该食品标签标注的 作用功效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涉案食品“补肾茶”货值 金额为 12320 元,违法所得 8976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柒佰壹拾贰元整,¥8712;2.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30000。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6/25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3 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天合雅致
茶叶行 |
92442000MA4UXTQB6Q |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上塘新村大园 18号之 1 |
当事人于 2020 年 3 月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雅致茶店销售“正宗老普洱熟茶饼 2008”(商品 ID 号:102408596898),该食
品标签上标注制造商和地址均不存在。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6080 元,违法所得金额为 6080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伍千元整,¥25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陆仟零捌拾元整,¥6080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7/15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4 号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中山市侨中英才学校 |
52442000799373034M |
中山市南区康南路 |
2021 年 6 月 24 日,我单位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
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1】0618-1 号移送的中山市侨中英才
学校涉嫌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案。该局移
送的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
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对你单位的长豆角(豇豆)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 年 6 月 7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南区分
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安
2021-05-2090),结果显示:灭蝇胺为 2.3mg/kgmg/kg,检验结论为:
“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mg/kg-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规定长豆角
(豇豆)灭蝇胺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 0.5mg/kg。},超标近 5 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1.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圆整,¥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捌佰贰拾伍圆整,¥825.00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9/3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5号 |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中心幼儿园 |
2010025 |
中山市南区上塘竹基街 |
2021 年 7月 6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1】0702-2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中心幼儿园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的自制盒饭(白菜肉饼饭)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6月17日,该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安2021-05-4301),结果显示:蜡样芽胞杆菌项目.CFU/g为190000,检验结论为:“蜡样芽胞杆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规定蜡样芽胞杆菌≥100000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圆整(¥900.00)。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9/3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6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中山市南区顺一点商店 |
92442000MA4W6J251W |
中山市南区情景1号翠茵庭19卡商铺 |
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二寶夾心果汁糖含維他命)没有中文标签,现场不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关单》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圆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拾圆整,¥10.00;3.没收非法财物:违法经营的食品22条。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9/15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7 号 |
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山市精彩童年幼儿园 |
52442000668238326N |
广东省中山市南区万科城市风景小区内 |
2021 年 7 月 2 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
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1】0702-1 号移送的中山市精
彩童年幼儿园涉嫌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
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对你单位的姜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南
区分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
告》(食安 2021-06-1014),结果显示:吡虫啉为 1.71mg/
kg,检验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9《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规定姜吡虫啉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为 0.5mg/kg。}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圆整,¥5000 元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9/10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8 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南区分公司 |
91442000MA4UUQ5H7B |
中山市南区兴南路12号(中山永安新城商业中心内B1整层) |
2021年7月2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1]0701-2号移送的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南区分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一案。案件材料显示:2021年6月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接到廖少威举报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的举报单。2021年6月2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到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南区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超市的散装食品销售专柜中,有“彩石瓜子巧克力”、“陈皮丝”、“辣椒碎”等共42个种类的散装食品容器上所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有“青豆”、“葡萄干”等12个种类的散装食品容器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8日。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散装食品“彩石瓜子巧克力”和“陈皮丝”与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进行对比,发现上述两种食品的原包装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15日和2021年4月3日,均与散装食品容器上所标示的生产日期2021年3月10日不相符。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9/10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9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中山市南区农家园商店 |
92442000MA56TKAH7Q |
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5号万科城市风景花园合院美墅2号7卡 |
当事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二寶夾心果汁糖含維他命)没有中文标签,现场不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关单》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圆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拾圆整,¥75.51;3.没收非法财物:违法经营的食品(二寶夾心果汁糖含維他命)11条。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9/28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10号 |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事头婆饮食店 |
92442000MA513QF93M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负一层第LB05号商铺 |
当事人自制盒饭(手撕鸡饭)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涉案货值1492.06元,违法所得1492.0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玖拾贰圆零陆分,¥1492.06。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9/29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11 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中山市南区津茗茶庄 |
92442000MA4UXJHP6K |
中山市南区马岭村105国道侧(华通行物流配载交易中心内3号楼房302号) |
2021年8月10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1】0809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津茗茶庄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散装食品“小青柑茶“外包装上没有标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散装食品外包装箱上标明的执行标准:Q/XHGDB 0001S-2019在“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平台上无法查询到备案信息,且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供应商否执行该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行为均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10/27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12 号 |
药品经营企业不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 |
中山市南区康溪药店 |
91442000MA4UKYMK7M |
中山市南区北溪路20号首层之二 |
2021 年 9月15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1】0913-1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康溪药店未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从事药品经营案。移送材料证实: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药品陈列区阿笨达唑片、天麻胶囊、上清丸、通宣理肺丸四种非处方药与其它处方药在货架上混合摆放,未分区陈列。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未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从事药品经营,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11/22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1〕13 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星汇分公司 |
91442000MA4X9Y0U1U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负1层第LB11号 |
2021 年 8月 25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1】0818号移送的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星汇分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司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7月15日对当事人的长豆角(豇豆)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2021年8月9日,该分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115942),结果显示:水胺硫磷项目为0.24mg/kg,检验结论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规定水胺硫磷标准指标为≦0.05}。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1.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3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圆壹角捌分(¥3.18)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