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星汇分公司 |
91442000MA4X9Y0U1U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18号星汇云锦花园天喜星苑5幢负1层第LB11号 |
021 年 11月 2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1】1028号移送的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星汇分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1年9月9日对当事人的爆汁流沙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10月16日,该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J1120932),结果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技术要求:≤0.25g/100g,检验结果:1.3 g/100g)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1/24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2号 |
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食品 |
中山市南区美银餐厅 |
92442000MA54JJ5T42 |
中山市南区商业街15幢E |
当事人在店内上经营的生食类食品“招牌五桂山山泉水鱼生”(包含“山水鲩鱼”、“山水罗非鱼”、“大、海罗非鱼”)超出了其申办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420051049097)上许可的食品经营范围(食品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 |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1/26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3号 |
经营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
中山市南区叶翠商店 |
92442000MA50D66P63 |
中山市南区叶翠商店 |
当事人经营的“新原滋味冰糖绿豆冰沙”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我局予以立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1/26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4号 |
经营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
中山市中南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
91442000767324289J |
中山市中南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的“广中山泉饮用纯净水”微生物(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我局予以立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1/26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5号 |
经营重金属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鲜荟家生鲜店 |
92442000MA574HG7XE |
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5号万科城市风景花园友恒苑K座102房 |
2021 年 12月 3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1】1201-1号移送的中山市鲜荟家生鲜家生鲜店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21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1442000596100177),结果显示:铅(以Pb计)项目(技术要求:≤0.1mg/kg,检验结果:0.261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2/22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6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良品海味商行 |
92442000MA576WPA3P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10幢17卡 |
2021 年 12月3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1】1202号移送的中山市良品海味商行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21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1442000596100171),结果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技术要求:≤3mg/g,检验结果:8.9mg/k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2/22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7号 |
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中山市宏浩农产品加工厂 |
91442000MA56XGF27A |
中山市南区福涌村土名“老高山”2栋2-6卡(住所申报) |
2022年1月25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125号移送的中山市宏浩农产品加工厂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案件材料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8日将11吨“脊膘”(猪肉简单加工后制品)销售到江门江海区秋枫味肉类制品厂。无法提供全部购进猪肉的供货者合法主体资格和资质、购货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3/7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8号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中山市南区川香美食店 |
92442000L37109985P |
中山市南区商业街 8 幢 A2 |
2022年1月10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105号移送的中山市川香美食店超过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案。案件材料证实: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凉拌牛肉”、“夫妻肺片”等冷食类(含烧卤熟肉)食品,店内菜单上有“凉拌牛肉”42元/份,“夫妻肺片”39元/份等。该店店长陶民军称店内销售的“凉拌牛肉”为预包装食品“卤牛肉”拆装后切片,加入酱料拌匀后装盘销售。 经查,当事人持有的 《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食品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烧卤熟肉)制售**。”当事人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3/7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9号 |
中山市南区步步健药房涉嫌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 |
中山市南区步步健药房 |
914420005797370430 |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路口环城市场第 1 层
HC1P0041、HC1P0042、HC1P0043、HC1P004
4、HC1P0045(住所申报) |
当事人在店内销售“肚痛健胃整肠丸”所属批次因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被判定为假药,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3/14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0号 |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 |
中山市御品龙虾食店 |
92442000MA56TBPB9Q |
中山市南区悦来花园悦顺街1号1卡(一层) |
2022年1月28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104号移送的中山市御品龙虾食店涉嫌未按照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案。案件材料证实: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凉拌皮蛋”、“凉拌青瓜”等冷食类菜品。经查,当事人持有的 《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3/29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1号 |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 |
中山市善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91442000MA52NQR9XP |
中山市南区日华路36号星汇云锦花园3期8幢82、83卡 |
2022年2月28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215号移送的中山市善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一案。案件材料证实: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香辣凉拌猪耳朵”等冷食类菜品,店内电子菜单上有“香辣凉拌猪耳朵28元/份”。经查,当事人持有的 《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4/20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2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薛延润(当事人中山市乐逸家百货店已注销) |
92442000MA537FAM1J(注销前) |
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66号天域米兰阳光园5幢37卡 |
2022年2月25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225号移送的中山市乐逸家百货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2022年2月1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孝誉880g佬米酒”(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孝誉880g佬米酒”(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孝感佬米酒(醪糟酒酿)”(生产日期: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4瓶,已超过食品的保质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予以立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5/12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3号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中山市南区大海冻肉档 |
92442000MA4XDY163X |
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沙涌南宝大街98号 |
2022年3月9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309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大海冻肉档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案件材料证实:2022年1月31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中山市南区大海冻肉档设于中山市南区街道沙涌南宝大街144号第一层第三卡的冷库中的一批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库证明文件,且该批进口冷链食品未录入“冷库通”追溯系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5/16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4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尚好家百货有限公司 |
91442000MA52F04M5Y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10幢01-13卡 |
2022年3月25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321号移送的中山市尚好家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当事人销售的“绿翠缘油焖烟笋”、“帝仔拉线闪光塞车” 、“干坛紫菜”、“ Q弹鱼丸(泡椒味)”、“ 豆浆豆(黄豆) ”、“柠檬”、“ 外婆菜 ”、“柴火腊肉 ”七个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6/14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5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汇达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91442000MA55UEP958 |
中山市南区马岭村105国道侧中山华通行物流配载交易中心内1号楼房(自编120B#一层号) |
2022年3月25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322 号移送的中山市汇达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的散装食品“中宏普洱糯香小金币(熟普)“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品名”、“生产日期”与原始包装标签上标注的不一致,且未标注保质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6/10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6号 |
人员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不相适应 |
中山市泛金药房有限公司 |
91442000MA56DA886E |
中山市南区沙田连安正街1号 |
2022年6月21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606-3号移送的中山市泛金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人员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不相适应一案。案件材料证实:2022年5月27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该药房处于开门营业状态,该药房法定代表人林志安出示了《营业执照》及《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显示该药房许可范围是:“药品零售三类店: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药房人员在岗情况如下:林志安,男,身份证号码:44**************53,初中学历,无资质,为中山市泛金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嫦娟,女,身份证号码:44**************63,中专学历,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编号:ZZ0045072,为中山市泛金药房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执业单位为中山市三乡镇何仁堂药店;马生红,女,身份证号码:23**************27,本科学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编号:ZY00318455,为中山市泛金药房有限公司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采购员、营业员、处方审核员;该药房未配备经注册备案的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人员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不相适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机关予以立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7/9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7号 |
人员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不相适应 |
中山市南区瑞源堂药房 |
914420005829316482 |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明华街1号一层第1卡 |
2022年6月21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606-1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瑞源堂药房涉嫌人员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不相适应一案。案件材料证实:2022年5月26日-27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该药房处于开门营业状态,该药房质量负责人刘德时出示了《营业执照》及《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显示该药房许可范围是:“药品零售三类店: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人员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不相适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7/15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8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珍宝海鲜酒家 |
92442000MA571NXD77 |
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5号万科城市风景花园餐饮服务中心5号一楼01卡、二楼 |
2022 年7 月 8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0708号移送的中山市珍宝海鲜酒家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案。案件材料显示: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2022年6月2日对当事人的“罗氏虾”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7月1日,该局收到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6-1295),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264ug/kg,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标准指标为≤100ug/kg}。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2/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