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案例名称 基本案情 处理过程 处理效果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周某甲与刘某甲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周某甲和刘某甲均为中山市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2021年5月某日放学后,二人共同留校值日。在教室扫地的周某甲看到刘某甲正准备擦黑板,因尚未抄写黑板上的作业,周某甲突然从背后推倒刘某甲,致使刘某甲向斜侧方扑倒,导致其牙齿大面积受伤,面部以及手脚也有破皮损伤。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通知了双方家长,并将刘某甲送往中山市某医院治疗。经检查,刘某甲主要受伤部位为4颗上前齿。医生表示满18周岁后方可进行牙齿种植,所以,刘某甲满18周岁前,需每月定期前往医院进行修补。因此,双方家长就刘某甲受伤的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2021年7月某日来到中山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接案后,调解员分别询问了学校在场的老师以及学生双方家长。经了解,刘某甲家长刘某乙根据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数额。刘某甲家长刘某乙则认为此事属于学生间的打闹意外,并着重强调小周年纪尚幼,且不存在伤害刘某甲的主观故意性,该事件不应由周某甲全部承担,最多支付3万元赔偿金,且对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提出疑问。调解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诉求,明确了该事件一直未能解决的主要原因是周某乙对此事责任比例的划分有异议,继而导致双方对赔偿数额的预期差异较大。 调解员经过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并确定调解方案后,首先对刘某乙进行了情绪的安抚,让刘某乙用冷静平和的心态面对问题,共同解决矛盾,并向周某乙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用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边,调解员向周某乙分析了相关人身损害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法律知识,并对周某乙解释,该侵权行为案件发生时,周某甲虽然才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于突然推倒背向自己的刘某甲,可能会导致刘某甲受伤,应当有一定的预见。周某乙作为法定监护人,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其应承担周某甲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向周某乙分析了学校在刘某甲受伤后,立即组织救治并通知学生双方家长,尽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律义务,处置措施妥当。 调解员在看到周某乙动摇的神情后,让刘某乙拿出了刘某甲受伤前的照片以及受伤后的照片进行对比,并劝说周某乙中山市某医院出具的治疗方案是合理的,大家应该换位思考,如果受伤的是您的孩子,您又会怎样想。当周某乙再次看到刘某甲的照片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惭愧的低下了头,调解员见此情况,马上趁热打铁向双方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等具体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周某甲主动推倒了当时毫无危险感知的刘某甲,致使其身体失去平衡而受伤,虽然是情急之下,但周某甲的行为确实严重侵害了小雪的身体健康,应当对伤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调解员反复协调和耐心说服教育,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就刘某甲受伤一事,周某乙同意向刘某甲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该赔偿款分三期支付: 第一期:周某乙于2021年7月2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刘某乙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第二期:在2022年6月30日前,周某乙通过转账形式向刘某乙支付赔偿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第三期:在2023年6月30日前,周某乙通过转账形式向刘某乙支付赔偿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上述赔偿款作为刘某甲已发生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家属误工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与本纠纷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刘某乙收取赔偿款后,双方关于刘某甲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结,双方不得再就该纠纷追究对方以及学校责任。 3.学校就刘某甲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协助刘某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款项由刘某乙收取。周某甲及刘某甲后续上学期间,学校要加强对两位同学的关注度,并持续对两位同学进行心理辅导。 处理本次纠纷,调解员第一时间调查了作为赔偿依据的医疗报告的合理性,并迅速明确了纠纷的争议焦点,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例旨在帮助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意识到加强管理教育以及普法宣传的重要性,促进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同时,也希望能帮助广大未成年人家长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教育、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学生在校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如果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幼儿园遇到类似事件时,家长不会手足无措,懂得从容应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李某与中山市某镇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0年8月26日下午3时左右,患者李某因睾丸剧烈疼痛到中山市某镇医院救治。据患者李某母亲潘某称,其到中山市某镇医院(以下简称某镇医院)接诊没有及时手术探查,最终因左侧睾丸扭转时间过长不得不切除。后患者李某母亲潘某觉得某镇人民医院在接诊过程中不及时,主张存在贻误病情等存在过错要求经济赔偿。医患双方因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是否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无法达成和解,患者李某母亲潘某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经济赔偿。2021年5月11日,中山市西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区街道调委会)受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派,组织调解该起未成年医疗损害纠纷责任纠纷。 西区街道调解会受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派受理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启动诉调对接程序,特别安排调委会资深调解员全程参与跟进调处。西区街道调解会调解员了解该医疗损害纠纷情况后,于2020年11月18日组织医患双方进行沟通,患者家属认为某镇医院延误病情治疗不及时,某镇医院方认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操作规范,双方在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责任上存在分歧。 西区街道调解会得知这一情形后,安排资深调解员面对面耐心向医患双方讲解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按照隐患就引导医患双方申请司法鉴定,进一步明确医院是否存在及该如果承担责任。院方表示,医院已购买医疗责任险,需经中山市医调委与患者家属商定赔偿金额后,该医疗责任险赔偿金直接由保险公司赔付。经过第一次现场协商调解,医患双方一致同意选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并约定在鉴定机构鉴定过程需要配合提交相关病例材料,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次组织调解赔偿具体事宜。 2021年5月11日,西区街道调委会胡健仪副主任再次组织医患双方再次现场调解,邀请了第二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参与此次现场调解。为减少争议促成调解协议内容,第二次现场调解从确认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着手,医患双方均表示收到鉴定书并认可鉴定内容。主审法官、调解员根据司法鉴定判结论指出医院存在的过错责任,建议患者家属再次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 经西区街道调解委会调解员采取“面对面”明理和“背对背”做工作的方法多次组织现场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换位思考,协调双方的心理价位,最终医患双方在互谅互让、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院方通过医疗责任险给予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一次性经济赔偿,至此这起未成年医疗损害纠纷责任纠纷得以妥善的化解。 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李某与中山市某镇人民医院一致同意由中山市某镇人民医院向李某支付各项赔偿款等共计28万元(包含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所有费用)以了结本案纠纷; 二、上述款由中山市某镇人民医院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账至李某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潘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某镇支行,账号:6228***78); 三、本协议为中山市某镇人民医院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或者不平等的情形。中山市某镇人民医院与李某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相关的项目及数额。李勇在收到中山市某镇人民医院支付的上述款项后,中山市某镇人民医院与李某双方因本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民法典》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患者在医院治病的过程当中,也是有可能遇到医疗事故的,如果确定为医院或者医生的责任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是医院或者医生的责任。医疗纠纷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除。 《民法典》医疗侵权赔偿范围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延误造成的,就证明对损害的发生,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则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调解中,西区街道调委会建议患者双方先行通过第三方鉴定后再行协商具体赔偿事项问题。后该未成年医疗纠纷双方申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作出意见书,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认可,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为后续进一步调解主张相应赔偿提供了依据。 综上所述,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责任的免除事由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免除事由并不相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构成损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医护人员也具有医疗过失,构成混合过错,应依过错程度由双方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