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 |
沈某与汪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
2023年某月,沈某驾驶车辆到中山市某汽车维修保养公司为车辆做保养,维修师傅刘某对车辆进行检查后双方确认保养相关事项及金额,保养费用总金额为2668元,随后确认对车辆进行保养。当天晚上,维修师傅刘某致电沈某告知车辆因马达坏了发动机打不着,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运行,要求沈某增加一笔更换发动机马达的费用。沈某不同意维修方案,认为车辆是在正常能运行情况下驾驶到汽车维修保养公司,在保养期间竟会出现发动机马达损坏的情况,对此情况表示不合理。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来到中山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调解流程及注意事项,强调双方当事人应保证你们所达成的调解共识不存在下列以及其他恶意串通、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作虚假保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调解员让双方分别陈述诉求,了解双方基本情况。据了解,案发当天维修师傅刘某确实有跟沈某确认要更换发动机马达一事,沈某也是答应的,但维修师傅刘某并没有如实告知沈某更换的发动机马达的真实情况,导致沈某误以为更换的发动机马达是原装产品。因此直到当天晚上提车时,沈某才发现此情况,沈某认为如果当时没有仔细检查更换的每一样零件,那就不可能知道更换的是副厂发动机马达,而且维修师傅直到提车的时候都没有打算如实告知沈某真实情况,认为维修师傅刘某存在欺诈成份,此时沈某情绪越发激动,调解员马上平复沈某的情绪。
维修师傅刘某对沈某的陈述表示认同,也承认了自己的过失,愿意就因发动机马达不是原装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并提出可以跟沈某平摊或减免更换发动机马达的费用,但沈某表示不同意,不接受提出的方案,认为维修师傅刘某没有诚意解决问题,并质疑对方维修车辆技术的专业以及可信性,因此导致调解工作进入到僵硬期。
见此情形,调解员立即分析研究,重新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员一边安抚双方的情绪,一边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都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调解员进一步平复双方的情绪,根据公平原则和民法典的规定,调解员组织双方对提供沟通聊天记录,各类清单、收据等。调解员一边核对,一边谈及日常大家关于保养车辆可能出现的情况,让气氛变得不再沉重。并告知沈某生产他品牌车辆的原装发动机马达厂家已倒闭,因此已不能更换回原装发动机马达,并不是像沈某认为的没诚意调解。调解员认为本次纠纷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沟通不当产生的矛盾,保养师傅应该吸取本次发生纠纷的经验,日后与消费者沟通应当注意把事实的全部如实告知。
调解员认为已装上的发动机马达拆下来归还给商家也会影响日后的销售质量,另外此次纠纷是因汽车维修保养公司的员工与沈某沟通不当造成误会的产生,因此调解员再提出建议,沈某此次保养费用只需支付总金额的80%,原装发动机马达与副装发动机马达之间的差价也由汽车维修保养公司承担,维修师傅刘某对此建议表示同意,此时沈某态度也有所缓和也表示同意,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
沈某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以微信支付1500元给汽车维修保养公司,此费用作为沈某的汽车保养费用。汽车维修保养公司免费为沈某更换一个全新的发动机马达。日后汽车维修保养公司不承担该汽车的保养质保期以外及发动机马达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日常消费是每天必不可少的普遍现象。在消费中,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当消费后买到劣质产品或发生与期望产生不符的结果后,作为消费者便会认为自身的消费权益受到侵犯。关于消费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当消费的权益受到商家侵权的时候,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调解员学透《民法典》,耐心、热心、责任心,最终说服双方当事,达成对双方都有利的协议。
针对本次纠纷的产生,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失。一是汽车维修保养公司需重新对员工职业规范及沟通方式重新再培训,并且日后在销售过程中不能刻意隐瞒事实的部分内容,必须与消费者好好沟通;二是车辆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也存在很多不定的因素,沈某不能一口咬定是保养师傅的技术问题导致发动机马达损坏。调解员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最终让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达成协议。既是化解一宗纠纷,也是一场有效的普法宣传。调解员在其中表现出来的专业让调解双方信服,从而使调解能顺利进行并达成协议。 |
侵权损害赔偿 |
陈某某与中山市某模具厂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
2021年8月某日,中山市某模具厂(以下简称厂方)的员工陈某某,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受伤,导致手指受伤,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9月,陈某某与中山市某模具厂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由中山市某模具厂支付陈某某补偿款46000元,双方未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2022年3月,陈某某向该厂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认为之前的工伤赔偿款过少,要求厂方给予补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来到中山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中山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来到现场调解。陈某某认为在工厂上班时间手指受伤,若按工伤认定级可认定十级伤残,且厂方在陈某某工伤事故后才购买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待遇赔偿显失公平,现要求在原赔付总额4万多元基础上,再增加补偿6万元。厂方则表示事故发生距今已两年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送院治疗并支付所有费用,事故后厂方对陈某某照顾有加,康复出院后,厂方安排陈某某从事适合岗位且从未拖欠工资,并且双方已签订了协议书,不同意陈某某提出多支付6万元补偿款的要求,出于人道主义最多再支付2万元补偿款。双方各执一词,各说各有理,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初步确定化解这起矛盾纠纷的核心焦点,由于双方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陈某某主张6万元,厂方只同意2万元,如采用“面对面”调解,双方各执一词,容易使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尽量拉近双方距离。首先,调解员与陈某某分析其主张补偿的前提是撤销原工伤待遇协议,但撤销原工伤待遇协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才能实现,而且存在较大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现在厂方已经同意支付2万元,如认为补偿金额过低,可以要求厂方再适当增加一点,但要控制好增加幅度,避免谈判失败。其次,调解员向厂方指出其确实存在未及时购买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果陈某某的伤情确实达到伤残等级十级,原工伤待遇协议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旦被撤销,厂方可能需要面临更大的补偿金额。
调解员一方面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法规意见向厂方进行深入普法,指出当初未经工伤认定和评残自行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和诉讼风险,引导厂方考虑陈某斌日常工作表现可适当提高补偿金额。经耐心劝解后,厂方态度软化表示考虑。另一方面,劝说陈某某的十级工伤诉求属于个人的观点,未有法律依据支撑,若坚决参照该标准要求计算补偿金额,需要重新申请鉴定不利于当前调解局面,并劝导陈某某应该相互理解,现在厂方经营不易和受伤以来用心待其的实际情况,考虑调整补偿金额。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对于各自诉求的主张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愿意敞开心扉,“面对面”进行调解。经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
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中山市某模具厂一次性支付陈某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作为补偿款以了结双方纠纷。
二、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终结,双方互不追究。陈某某不再申请工伤认定,自愿放弃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权利,陈某某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陈某某自愿承担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各方确认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或其他争议,陈某某今后不得再向厂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双方同意本补充协议书以及2021年8月31日《协议书》作为双方处理纠纷的依据;如陈某某日后反悔,厂方可直接提交本协议以及2021年8月31日《协议书》给仲裁庭或法院作为定案证据。
四、本协议是双方明确了解补偿事宜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陈某某完全自愿签订本协议。
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部门提起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工伤事故引起的纠纷经常出现,但是工伤赔偿两年后再索赔的事情确实少见。本案中,工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与厂方在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时,相应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未申请作出,致使双方,特别是劳动者一方陈某某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对工伤待遇并无充分认识,为日后埋伏了风险隐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