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1号 |
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绿源香茶庄 |
92442000MA4XJ6XQ75 |
中山市南区马岭村105国道侧(华通行物流配载交易中心内10号楼房自编1005号) |
2022年12月19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2】1219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绿源香茶庄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一案。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6日在实体店销售10饼“福鼎白茶(紧压茶),产品执行标准:GB/T31751,产地:福建 宁德 福鼎,生产日期:2009年4月8日。经查,该执行标准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7月3日,实施日期为2016年2月1日,食品所标生产日期2009年4月8日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3/10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2号 |
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宝强海鲜档 |
|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路口(环城市场第一层HC1D0124、HC1D0125卡) |
2023 年 1月17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113-2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宝强海鲜档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2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2月1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收到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H22-JE2039),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丙环沙星之和计)项目实测值为404μɡ/kg(标准指标为≤100μɡ/kg),不符GB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3/17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3号 |
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鹏仔海鲜档 |
92442000MA58C63JX1 |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路口环村市场第1层HC1D0102 |
2023 年 1月17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113-3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鹏仔海鲜档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2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花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2月1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收到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H22-JE2022),结果显示:氟苯尼考项目实测值为517μɡ/kg(标准指标为≤100μɡ/kg),不符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3/17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4号 |
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欧华蔬菜档 |
92442000MA54B8Q15Q |
中山市南区渡头市场F区8档(住所申报) |
2023年1月17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113-4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欧华蔬菜档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2年11月22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渡头市场F区8档(住所申报)的中山市南区欧华蔬菜档售卖的苦瓜进行抽检。2022年12月2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所附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H22-JE2061)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mg/kg实测值为0.48,检验结论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应小于等于0.2mg/kg}。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3/17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5号 |
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丘永前菜档 |
92442000MA54TY5Y0E |
中山市南区渡头市场F区22档(住所申报) |
2023年1月17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113-5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丘永前菜档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2年11月22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渡头市场F区22档(住所申报)的中山市南区丘永前菜档售卖的茄子进行抽检。2022年12月2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所附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H22-JE2058)显示:噻虫胺项目mg/kg实测值为0.11,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噻虫胺实测值应小于等于0.05mg/kg}。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3/17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6号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南区分公司 |
91442000MA4UUQ5H7B |
中山市南区兴南路12号(中山永安新城商业中心B1整层) |
2023 年1月 29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113-6号移送的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12月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百合、准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百合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g/kg为1.0,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0.2}。准山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g/kg为0.30,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0.2}。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3/29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7号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南区分公司 |
91442000MA4UUQ5H7B |
中山市南区兴南路12号(中山永安新城商业中心B1整层) |
2023 年1月 29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113-1号移送的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12月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野山椒凤爪、冰花山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野山椒凤爪经检验,菌落总数.CFU/g为(1.3×105,1.2×105,7.7×103,3.2×104,3.2×105),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指标为n=5,c=2,m=104,M=105}。冰花山楂经检验,菌落总数.CFU/g为(5.3×105,1.7×103,330,2.3×103,1.6×104),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注:标准指标为n=5,c=2,m=103,M=104}。 |
不予处罚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3/23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8号 |
涉嫌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
中山市宏浩农产品加工厂 |
91442000MA56XGF27A |
中山市南区福涌村土名“老高山”2栋1-2卡 |
2023年4月19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413号移送的中山市宏浩农产品加工厂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 案。案件材料证实: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区福涌村土名“老高山”2栋1-2卡中山市宏浩农产品加工厂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12日、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17日从中山市众优鲜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五花肉,均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3/23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9号 |
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食品 |
中山市南区必盈商店 |
92442000MA4Y3J062K |
中山市南区情景路1号翠茵庭2卡 |
2023年4月6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324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必盈商店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山市南区情景路1号翠茵庭2卡)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门前桌子上摆放有油炸机、炸薯塔、炸香肠、炸鸡排和辣椒粉、番茄酱等调料。该店店员正在用油炸机加工薯塔、香肠、鸡排等食品,并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该店仓库的冰柜里,发现有鸡排、鸡柳棒、薯塔、面筋、芝士棒、弹力肠等食品的半成品。当事人出示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420050601313),经营范围是:“食品经营: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当事人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超出了其申办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许可的食品经营范围,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5/29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1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盛嘉百货店 |
92442000MA4UX41688 |
中山市南区渡头渡兴东路南街34号第一层1卡 |
2023年5月15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512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盛嘉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2023年5月1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货架摆放有:“鹌鹑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7日,保质期:常温35天,条形码6921230700192)2盒,现场检查时已过保质期19 天;“好友趣原切马铃薯片“(清新海洋味,生产日期2022年8月10日,保质期9个月,条形码6920907820492)2包,现场检查时已过保质期1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8/2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11号 |
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有志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
91442000059914130E |
中山市南区恒美村105国道侧(城南四路50号厂房1#) |
2023 年6月 25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613号移送的中山市有志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3年5月18日对当事人生产的蛋黄咸肉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MPN/100g为9300(注:标准规定≦110),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SB/T10377-2004《粽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8/14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14号 |
涉嫌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
中山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城药房 |
91442000749987169N |
中山市南区银谭一路经济发展总公司商铺1-3卡 |
2021 年 7月6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704号移送的中山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城药房涉嫌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移送材料证实: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摆放非处方药、保健食品、非药品的开放式货架上未设置标注有“非处方药货架”、“保健食品销售专区”、“非药品货架”等醒目标识。同时,摆放非处方药的开放式货架上混放有海马多鞭丸、止嗽立效丸、止嗽化痰丸、复方溴咖片、金匮肾气丸、天王补心丸、速效止泻胶囊、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氨溴特罗口服溶液、赖氨酸维B12颗粒等处方药,玻璃展销柜台上堆垛有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诺氟沙星胶囊等处方药。 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8/23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16号 |
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长宏食品有限公司 |
91442000MA7JRQDU3J |
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171-179号B栋一楼、二楼 |
2023 年7月 18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713号移送的中山市长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移送材料证实: 由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拱北海关技术中心于2023年5月10日对长宏公司生产的“湿粉条”(淀粉制品、生产日期:2023-05-10、规格5kg/袋、商标:粉觅香)食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g/kg为0.0265(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向长宏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2023年6月20日长宏公司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该部门于2023年7月6日向长宏公司送达异议处理情况回复,回复称长宏公司异议不成立。 又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门市食品检验所于2023年6月6日对长宏公司生产的“湿粉条”(淀粉制品、生产日期:2023-06-05、规格5kg/袋、商标:粉觅香)食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g/kg为0.0389(注:标准规定≤0.011(小麦淀粉带入),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向长宏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长宏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经初步审查,长宏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9/12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17号 |
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山市南区渡头幼儿园(举办者:中山市南区渡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中山市幼儿园注册证2010020 |
中山市公园路与西环一路交叉口南150米 |
2023年9月27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912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渡头幼儿园(举办者:中山市南区渡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案。案件材料显示: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所)于2023年6月25日对当事人购进的”姜“(采购日期:2023-06-2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7月20日,该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DBJ23442000596149296),结果显示:噻虫胺mg/kg为1.3{注:标准规定≦0.2},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3年7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11/23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3〕19号 |
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如海商行 |
92442000MA4XPQWF82 |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路口(环城市场第一层HC1P0114-HC1P0116卡) |
2023年9月27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0925-1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如海商行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显示: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八角“(采购日期:2023-07-1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4日,该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3-08-3128),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g/kg为0.306{注:标准规定≦0.15},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5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3年9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5日,我机关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林亮杭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及调查询问情况:涉案食品是当事人于 2023年7月16日从宝记海味副食商行处购进,购进5kg,购进单价为52元/kg,销售单价为100元/kg,销售了5kg(含其中被抽检了1.4kg),销售金额5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食品合计货值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单证,供货者资质和不能提供食品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12/5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20号 |
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镇国蔬菜档 |
442000600005022 |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路口(环城市场第1层环城HC1D00184卡) |
2023年10月16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1013-1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镇国蔬菜档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显示: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3-08-1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8日,该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3-08-1625),结果显示:镉(以Cd计)mg/kg为0.15{注:标准规定≦0.05},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2023年10月17日对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立案调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7日,我单位对当事人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4日,我机关对当事人廖镇国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及调查询问情况:涉案食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从中山市沙朗果菜批发市场购入,购进单价6.4元/kg,共购进4kg,销售价格9元/kg斤,销售了4kg(2.5kg用于抽检,1.5kg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食品合计货值额36元,违法所得3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进货单和食品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12/5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3〕21号 |
涉嫌销售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山市刘记鱼档 |
92442000MA7H6DMB37 |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路口环城市场第1层HC1D0032、HC1D0033卡 |
2023年10月17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1013-2号移送的中山市刘记鱼档涉嫌销售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显示: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乌鳢“(购进日期:2023-08-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8日,该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3-08-2115),结果显示:恩诺沙星μg/kg为286(注:标准规定≦100),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嫌销售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3/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