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地址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1号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山市兴万业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91442000MAC3GCUL4R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3-19号底层(19号之二) 2023 年 12 月 6 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1205 号移送的中山市兴万业优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2023 年 11 月 20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货架摆放有:“双汇玉米风味香肠”(生产日期 2023 年 2 月 3 日,保质期:6 个月,条形码 6902890251552)1 包,现场检查时已过保质期 110 天。经初步审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2/29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2号 涉嫌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中山市壹品优汇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91442000MACDTW380K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19幢103卡 2024 年 1 月 8 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105-1 号移送的中山市壹品优汇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显示: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3-11-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 年 12 月4日,该局收到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监 2023-11-0304),结果显示:灭蝇胺.mg/kg 为 2.9(注:标准规定≦0.5),检验结论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 2023 年 12月 7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9日,我机关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 1月30日,我机关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杰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及调查询问情况:涉案批次的“长豆角”是于2023年11月3日从中山市西区成记菜档处购进(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39号农产品交易中心P栋第1层NPP1L0039、NPP1L0041卡),购进单价为 8 元/kg,共购进 3.7kg,购货款共计 29.6 元,销售单价为 11 元/kg,销售了2.65kg(即被抽检的2.65kg),剩余的1.05kg长豆角当场停止售卖并封存在冷库中,由于封存时间较长,剩余的长豆角出现腐烂情况并已经扔进垃圾桶。该批次长豆角合计货值金额40.7(11元/kg×3.7kg)元,违法所得 29.15元(11元/kg×2.65kg)。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食品的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单,但不能提供有效食品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3/12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3号 涉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经营药品 中山市安宅三康大药房 91442000MA52C56D1J 中山市南区城南六路4号首层之三 2024年2月8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105-2号移送的中山市安宅三康大药房涉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经营药品的行为一案。案件材料证实: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1月30日至该药房现场检查,查阅了其经营药品的购进、验收、销售记录和购进票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5/8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4号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山市同禧堂大药房 91442000MACWHT245U 中山市南区城南六路4号首层之四 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到中山市安宅三康大药房后方场所检查时,发现存放有非处方药六味地黄丸20盒,经查是中山市同禧堂大药房购进的。当事人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执业药师吴燕妮佩戴有工作牌,没有穿着工作服。当事人执业药师在岗时未穿着工作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1.处方药安宫牛黄丸(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2020013,,生产批号:230309,规格:3g/丸×4丸/盒);2.安宫牛黄丸(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2020013;生产批号:231102,规格:3g×3丸/盒);3.牛黄清心丸(局方)(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2020105;生产批号:220407;规格:3g×3丸/盒);4.六味地黄丸(浓缩丸)(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责任有限公司:批准文号:230904);5.六味地黄丸(浓缩丸)(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责任有限公司;批准文号:231067);上述四种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发票。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留存购进药品对应的发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有一名顾客已购买了处方药安宫牛黄丸(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责任有限公司),吴燕妮现场未向顾客开具销售凭证,查询电脑系统时无法查找到对应的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并未做好销售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5/17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5号 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一案 中山市恒美学校 2442000762943400K 中山市南区恒美村 2024 年4月29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424号移送的中山市恒美学校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一案。案件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恒美村的中山市恒美学校的“饭碗(复用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3月22日,该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S24020223015),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为0.016(注: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局于2024年3月26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