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地址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1号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山市兴万业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91442000MAC3GCUL4R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3-19号底层(19号之二) 2023 年 12 月 6 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3】1205 号移送的中山市兴万业优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2023 年 11 月 20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货架摆放有:“双汇玉米风味香肠”(生产日期 2023 年 2 月 3 日,保质期:6 个月,条形码 6902890251552)1 包,现场检查时已过保质期 110 天。经初步审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2/29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2号 涉嫌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中山市壹品优汇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91442000MACDTW380K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19幢103卡 2024 年 1 月 8 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105-1 号移送的中山市壹品优汇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显示: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3-11-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 年 12 月4日,该局收到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监 2023-11-0304),结果显示:灭蝇胺.mg/kg 为 2.9(注:标准规定≦0.5),检验结论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 2023 年 12月 7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9日,我机关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 1月30日,我机关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杰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及调查询问情况:涉案批次的“长豆角”是于2023年11月3日从中山市西区成记菜档处购进(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39号农产品交易中心P栋第1层NPP1L0039、NPP1L0041卡),购进单价为 8 元/kg,共购进 3.7kg,购货款共计 29.6 元,销售单价为 11 元/kg,销售了2.65kg(即被抽检的2.65kg),剩余的1.05kg长豆角当场停止售卖并封存在冷库中,由于封存时间较长,剩余的长豆角出现腐烂情况并已经扔进垃圾桶。该批次长豆角合计货值金额40.7(11元/kg×3.7kg)元,违法所得 29.15元(11元/kg×2.65kg)。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食品的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单,但不能提供有效食品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3/12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3号 涉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经营药品 中山市安宅三康大药房 91442000MA52C56D1J 中山市南区城南六路4号首层之三 2024年2月8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105-2号移送的中山市安宅三康大药房涉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经营药品的行为一案。案件材料证实: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1月30日至该药房现场检查,查阅了其经营药品的购进、验收、销售记录和购进票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5/8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4号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山市同禧堂大药房 91442000MACWHT245U 中山市南区城南六路4号首层之四 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到中山市安宅三康大药房后方场所检查时,发现存放有非处方药六味地黄丸20盒,经查是中山市同禧堂大药房购进的。当事人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执业药师吴燕妮佩戴有工作牌,没有穿着工作服。当事人执业药师在岗时未穿着工作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1.处方药安宫牛黄丸(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2020013,,生产批号:230309,规格:3g/丸×4丸/盒);2.安宫牛黄丸(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2020013;生产批号:231102,规格:3g×3丸/盒);3.牛黄清心丸(局方)(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2020105;生产批号:220407;规格:3g×3丸/盒);4.六味地黄丸(浓缩丸)(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责任有限公司:批准文号:230904);5.六味地黄丸(浓缩丸)(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责任有限公司;批准文号:231067);上述四种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发票。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留存购进药品对应的发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有一名顾客已购买了处方药安宫牛黄丸(标示生产企业:南京同仁堂药业责任有限公司),吴燕妮现场未向顾客开具销售凭证,查询电脑系统时无法查找到对应的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并未做好销售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5/17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5号 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中山市恒美学校 2442000762943400K 中山市南区恒美村 2024 年4月29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424号移送的中山市恒美学校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一案。案件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恒美村的中山市恒美学校的“饭碗(复用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3月22日,该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S24020223015),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为0.016(注: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局于2024年3月26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6/13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6号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 中山市南区旺上旺商行 92442000L30150408N 中山市南区月华路月华园第二期C区19、20号 2024 年5月8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508-2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旺上旺商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该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中山市南区旺上旺商行销售的散装食品“糖姜片(包装日期:2024.01.10、重量250g、售价10元)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5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南区旺上旺商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诉的散装食品“糖姜片(包装日期:2024.01.10、重量250g、售价10元)”。当事人店员承认,曾销售上述涉诉食品涉诉食品,现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上述“糖姜片”是从一大包装中分装出来的,原包装已扔掉,无法提供。涉诉散装食品,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6/30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7号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 中山市至价细商贸店 92442000MACFPPNN1P 中山市南区街道星华路星华苑12号铺之一 2024 年5月8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508-1号移送的中山市至价细商贸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该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中山市至价细商贸店所销售的“玉米碴”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4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有“玉米碴”,其外包装标签上标示有“玉米碴、¥10、至價細、地址:中山市南区星光喜寓126卡”,但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该食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7/5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8号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山市和兴茶庄 92442000MA7JHMFU0X 中山市南区马岭村105国道侧华通行物流配载交易中心内10号楼房1009号 2024年6月11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606-1号移送的中山市和兴茶庄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该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中山市和兴茶庄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2024年5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和兴茶庄现场检查,发现有涉诉食品“云南沱茶”2盒。当事人承认,曾在抖音平台销售上述涉诉食品。上述食品标签标识部分内容为外文,没有对应的中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4.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和4.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8/1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9号 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中山市云笙居轻养食品商行 92442000MAD0NGT47K 中山市南区金水湾19幢2单元2202房 2024年6月12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605-1号移送的中山市云笙居轻养食品商行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案。案件材料证实:2024年5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云笙居轻养食品商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货架上发现有涉诉食品“陈皮炒米”。该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标示有“瓶装日期:2024年05月11日;保质期:六个月(建议三个月内吃完)”等内容,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该单位负责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进货单、食品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已责令其立即下架涉诉食品。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8/1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10号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山市乐南百货有限公司 91442000MACB4CDY4C 中山市南区兴南路12号(中山永安新城商业中心内B1之16卡) 2024 年 6 月 17 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617-1 号移送的中山市乐南百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件材料证实:2024年 6 月 17 日,该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乐南百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该单位冰柜中发现有“钟薛高半半巧巧(牛乳巧克力口味)雪糕”(生产日期:2023 年 4 月 18 日,保质期 12 个月,条形码:6971606012534)9 支,“钟薛高丝绒可可(牛乳巧克力口味)雪糕”(生产日期:2023 年 3 月 23 日,保质期 12 个月,条形码:6971606011636)1 支,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8/16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11号 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中山市永安中学 12442000MB2D869388 中山市南区树木园西侧永安一路 2024年6月13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612号移送的中山市永安中学涉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案件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树木园西侧永安一路的中山市永安中学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3日,该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GZ20240510264),报告显示:总汞(以Hg计)项目为0.028(注:标准规定≤0.01),检验结论为:总汞(以Hg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4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9/9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12号 涉嫌销售假药 中山市南区嘉康大药房 91442000MA4W6URP4F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商业街13幢A座一楼 20224年 7 月 10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705-1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嘉康大药房涉嫌销售假药案一案。移送材料证实:该局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反应中山市南区嘉康大药房涉嫌销售“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2024年7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南区嘉康大药房依法进行检查。调查发现,中山市南区嘉康大药房于2024年2月29日向广东满山红医药有限公司购入1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标示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1029,规格:10克/15袋),并于2024年2月29日当天晚上销售给顾客,现已无该药品库存。2024 年 3 月 25日上述批次药品经揭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橙皮苷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检出与橙皮苷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水分8.7%(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不得超过8.0%);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每袋含陈皮以橙皮苷(C28H34O15)计为0.2mg/袋(标准规定不得少于2.5mg),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9/11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13号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 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南区凤凰城分店 91442000MA566P8DXJ 中山市南区圣都路1号中山清华坊凤锦苑3幢1层8卡 2024年7月23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717-1号移送的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南区凤凰城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案。移送材料证实: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该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到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南区凤凰城分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南区凤凰城分店中药饮片柜斗内存放的“荷叶”(标示生产企业: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3010402,生产日期:2023年1月4日)、“白芷”(标示生产企业:天津尚药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41240102,生产日期:2021年1月24日)、大黄(标示生产企业: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1023026,生产日期:2023年9月27日)有发霉现象,黄芪(标示生产企业:岷县顺兴和中药材有限公司,批号为230412,生产日期为2023年0月12日)、大黄(标示生产企业: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1023026,生产日期:2023.09.27)有蛀虫现象。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九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10/9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14号 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中山市美香江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91442000MAD1D5M14B 中山市南区恒美村“柴头丘”之26卡 2024年8月14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813号移送的中山市美香江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案件材料证实: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恒美村“柴头丘”之26卡的中山市美香江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山坑鲩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5日,该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食安2024-06-3190),报告显示:恩诺沙星项目μg/kg为1.21×103(注:标准规定≤100),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能提供抽检批次“山坑鲩鱼”进货单据、销售单据、未能提供抽检批次“山坑鲩鱼”的检验报告。该局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10/9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15号 未按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未按规定做好冷藏冷冻药品验收记录、药品存放温度不符合要求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悦盈新城药房 91442000MA4WRB8E6B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10幢31-32卡 2024年9月24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914-1号移送的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悦盈新城药房未按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未按规定做好冷藏冷冻药品验收记录、药品存放温度不符合要求案。移送材料证实:2024年9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悦盈新城药房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 (一)萘非滴眼液(国药准字H20044936)、复方硫酸软骨素滴眼液(国药准字H20040653)、熊胆滴眼液(国药准字Z20025416)等陈列在经营场所内的外用非处方药货架上,上述药品包装标签标示的储存要求均为“在阴凉处(并不超过20℃)保存”,该药房室内设置的温度计示数为28℃,湿度计示数为60%。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经营场所内设置的温湿度计合格证标注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唐丽无法提供药房该温湿度计的检定记录,该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二) 该药房的药品阴凉区内空调温度设定为21℃,药品阴凉柜内设置的温度计示数为27.5℃,湿度计示数为56%,药品阴凉柜内存放的硫糖铝口服混悬液(国药准字H10960186)等药品包装标签标示的储藏要求为“在阴凉处保存(不超过20℃)”。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药品阴凉柜设置的温湿度计合格证标注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唐丽也无法提供药房该温湿度计的检定记录,该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三)药房有销售冷藏冷冻药品,当事人提供了冷藏冷冻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冷藏运输车运输温度记录单,无法提供冷藏冷冻药品验收记录,该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11/4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16号 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山市中南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91442000767324289J 中山市南区沙涌村上塘工业区 2024年10月11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0929号移送的中山市中南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4年7月24日对中山市中南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4年07月24日、规格:375毫升/瓶、商标:中南山)进行抽检。2024年8月20日该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检验报告》(No:H24-JE00907),报告显示:溴酸盐项目mg/L为0.0176(注:标准规定≤0.01),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分局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书面复检申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8日受理复检申请,由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进行复检并于2024年9月1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024-QGF-0057),报告显示,溴酸盐项目评价与初检一致,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复检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论无异议。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16日我机关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7月24日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375毫升/瓶、商标:中南山)共计50箱,每箱24瓶,于2024年7月26日已全部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20日主动召回33箱,故实际销售17箱,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16元/箱,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272元。当事人可以提供销售上述产品的出仓单、销售记录,同时当事人对召回的产品予以了拆包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11/18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4】17号 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中山市南区潮承餐饮店 92442000MAC8QQN05A 中山市南区月华园第二期C区5号、21号之二 2024年10月16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1016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潮承餐饮店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一案。案件材料证实: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山市南区潮承餐饮店抽检的“汤碗”经抽样检验。2024年9月27日该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食安2024-08-5030),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50cm2检出(注: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分局于2024年9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