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4】21号 |
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山市南区树双菜档 |
442000600634862 |
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竹秀园路口(环城市场第1层HC1D0338卡、HC1D0339、HC1D00350-HC1D0352) |
2024年10月25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1021-2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树双菜档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证实: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4年8月2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山市南区树双菜档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08/2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24日该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检验报告》(NO:食安2024-08-4655),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计量单位:mg/kg)实测值为0.32(标准指标≤0.2),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分局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检批次姜的购进单据、供应商资质,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没有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5/1/2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4】22号 |
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山市松仔水产档 |
92442000MA56WX5AX1 |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姓游村96号102房 |
2024年10月26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1018-2号移送的中山市松仔水产档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件材料证实: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山市松仔水产档销售的“九节虾”(购进日期:2024/08/27)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26日该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检验报告》(NO:食安2024-08-5081),报告显示:恩诺沙星项目(μg/kg)实测值为760(标准指标≤100),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分局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检批次“九节虾”的购进单据,供应商资质,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没有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5/1/2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4】23号 |
涉嫌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案 |
中山市南区金时代便利店 |
442000602875532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顺景花园13幢301房 |
2024年11月4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1031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金时代便利店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案。案件材料证实:2024年10月25日,该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位于中山市南区金时代花园7-8幢2卡的中山市南区金时代便利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在货架上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棕欖美之選去屑洗髮乳”(保质期为2026年1月20日,条形码为4892368655949)3支。该店负责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单据、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化妆品合格证明。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2024年11月20日,我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柯斌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及调查询问情况: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中山市西区购入,购进单价33元/支,共购进4支,销售价格37.5元/支,销售了1支,库存3支。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37.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进货单据、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化妆品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入库和销售记录。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5/1/2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4】24号 |
涉嫌未遵守药品质量经营规范符合要求 |
中山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区悦秀药房 |
91442000MA550MF81Y |
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悦秀路15号滨河湾花园80栋94卡 |
2024年12月4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1114-1号移送的中山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区悦秀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案。移送材料证实:该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到中山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区悦秀药房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1、当事人把处方药海马多鞭丸、桑葛降脂丸、赖氨酸维B12颗粒、猴耳环消炎颗粒陈列于处方药陈列柜外开架陈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2、当事人把保健食品中智?山楂麦芽颗粒陈列于标注为非处方药货架上与非处方药混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3、当事人把处方药赖氨酸维B12颗粒、猴耳环消炎颗粒、咳喘膏陈列于标注为非处方药货架上与非处方药混放的行为,把非处方药氯雷他定糖浆、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氯雷他定片、氯雷他定咀嚼片、布拉氏酵母菌散、氨加黄敏口服溶液、金振口服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双黄连口服液等陈列在标注为处方药的货架上与处方药混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4、当事人把脑络通胶囊、银花口服液、乳酸菌素片、雪梨止咳糖浆、玉屏风口服液、复方嗜酸乳杆菌片、银黄软胶囊、金参润喉合剂放置于室温药品货架上(该单位室内设置的温度计示数为24℃)不符合上述药品包装标签标示储存要求为“在阴凉处(并不超过20℃)保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5/1/21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立字【2024】25号 |
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案 |
中山市南区连康大药房 |
91442000590076768B |
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龙环村城南五路24号之一 |
2024年12月3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4】1118-1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连康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案。案件材料证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8日到中山市南区连康大药房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1、当事人未能提供2024年温湿度记录和药品养护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2、当事人把处方药化痰平咳片、肺宁丸、茶碱缓释片、消咳颗粒、消咳糖浆、热感塞比斯坦颗粒、氨基比林咖啡因片、连花清瘟颗粒等陈列于标注为非处方药货架上与非处方药混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3、当事人把非处方药金参润喉合剂、玉屏风口服液、生脉饮(党参方)、杞菊地黄口服液、鹿茸口服液陈列于室温非处方药货架上(该单位室内设置的温度计示数为27℃)不符合上述药品包装标签标示储存要求为“置阴凉处(并不超过20℃)保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5/2/7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5】3号 |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和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
中山市南区聚耀茶行 |
92442000MA56L09M33 |
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村105国道侧华通行物流配载交易中心内1号楼房1122号 |
2025年1月9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5】0108号移送中山市南区聚耀茶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和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案件材料反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接投诉举报称中山市南区聚耀茶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南区聚耀茶行进行检查,未发现有“铁观音”(生产日期:2024年5月,生产商:安溪源立茶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50克)(以下简称涉案食品)。当事人承认,曾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上述涉案食品。涉案食品是从“铁观音”(生产日期:2024年5月,生产商:安溪源立茶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5KG)中分装出来的。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食品没有标示保质期、生产地址等信息。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不能提供食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保质期、生产地址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5/3/24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5】4号 |
涉嫌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中山市南区第三幼儿园 |
12442000MB2E33124K |
中山市南区马岭村福晟天地小区内 |
2025年1月13日我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5】0109号移送的中山市南区第三幼儿园涉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案件材料反映: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24年7月3日对位于中山市南区马岭村福晟天地小区内的中山市南区第三幼儿园的“鸭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24日,该局收到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ZKFC2400744-4 a),报告显示:氯霉素项目μg/kg为1.9(注: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4年7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复检,并于2024年8月21日出具复检《检验报告》(编号:2024-QGF-0048),报告显示:氯霉素项目μg/kg为2.08(注: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2日,该局将此案移交至中山市公安局。2024年12月24日,该局收到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中山市公安局认为中山市南区第三幼儿园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经初步审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5/4/3 |
| 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5】6号 |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喜之领优选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
92442000MADPFUX31M |
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1幢101卡 |
2025年5月28日,本机关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以中市监食药南区移字[2025]0528号移送的你(单位)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案件材料反映:2025年5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至位于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1幢101卡的你(单位)进行行政检查,现场查见“RedBull ENERGY DRINK”(条形码88550228004678)8罐、“RedBull SODA ENERGY DRINK”(条形码8850228007716)3罐,均无中文标签标识,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相关供应商资质、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7日在拼多多平台以74.9元购入1箱共24罐“RedBull ENERGY DRINK”(条形码88550228004678),截至案发已销售16罐,每罐售价7.5元,货值180元,案发后你(单位)将店内剩余的8罐下架,并通过在店内张贴召回通知的方式召回该产品14罐,以抵扣货款的形式对退货的顾客进行三倍退赔,剩余的2罐未能召回及退赔,因你(单位)实际退赔金额高于实际违法所得,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山市南区街道办事处202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