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中山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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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截止2016年9月30日,下列机动车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自通告之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通告之日起二个月内仍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 ||
数据条数 | 35174 | 创建时间 | 2019年11月28日 |
更新频率 | 每季度 | 数据主题 | 道路交通 |
下载量 | 503 | 开放等级 | 完全公开 |
访问量 | 1510 | 更新时间 | 2025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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